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年3月14日
01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医院感染管理,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2
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个别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问题,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反映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亟需加强。据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
二、起草原则
(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在《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将新生儿安全管理要求具体化,并做好衔接。
(二)以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为目的。对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的硬件设施,医疗技术和管理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三、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现行法律规章制度和临床工作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一)提高专业技能。加强产科医护人员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二)加强安全管理。分娩现场应当配备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及相关设备和药品;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完善新生儿出入管理制度及交接流程,做到身份有识别,交接有登记。
(三)强化风险意识。医院感染管理,降低感染风险;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四)规范处置流程。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死胎和死婴,违反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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