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患者张女士,18周岁,因“上腹痛、呕吐2年,加重3周”医院消化内科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出现畏寒发热,转外科在全麻下行十二指肠水平部空肠吻合术。因张女士进食后恶心、呕吐、腹胀,全消化道造影提示胃动力较差,转消化内科,经治疗后仍恶心、呕吐、腹胀,出院后间断在其门诊治疗。半年后患者因腹痛、腹胀再次住院治疗,予促进胃肠动力治疗后,好转出院。一月后又因反复腹胀伴腹痛再次入消化内科住院治疗。经外科会诊转普外科治疗在全麻下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无腹痛,但仍有进食流质后呕吐及腹胀加重。转入消化内科治疗后,仍反复发热,有进食后呕吐及腹胀表现,间有呕吐少量咖啡样物及鲜红色血液。经血培养提示大肠埃希菌及脑膜炎败血*杆菌阳性。出院诊断:(1)十二指肠壅积症;(2)空肠-十二指肠吻合术及胃大部分切除术后;(3)胃肠动力障碍;(4)败血症。张女士出院医院治疗,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
一审庭审中,医院承担起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损害赔偿费用,医院办理张女士继续留院治疗手续。医院张女士起诉的医疗费用中没有扣除医疗保险可报销的费用,且其拖欠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遂提起反诉,要求张女士缴纳拖欠费用。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手术时机选择不当和过度使用抗生素”的过错,这一过错行为与张女士出现败血症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根本和主要的原因。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应对造成败血症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按医院赔偿70%赔偿责任、张女士承担30%医疗费的主次责任比例进行处理。判决医院向张女士支付赔偿款16万元;张女士向医院支付医疗费5万元。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张女士又先后6次起诉要求医院支付后续治疗费用,法院判决赔偿额共计70余万元。法律简析
提到医疗纠纷,大多数人想到的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机构提出的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当然,此类案件占据多数,但现实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常见的情形即患者及其家属拖欠医疗费用的纠纷。实践中医疗机构向患者主张拖欠的医疗费用的案件中,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中反诉外,绝大多数为医疗机构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直接向患者本人主张给付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患者予以接受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患者本人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在患者死亡的案件中,医疗机构还可基于不当得利向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近亲属主张患者拖欠的医疗费用。对于医疗损害受害者的医疗费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报销的部分是否可要求在诉讼中扣除问题,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会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社会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不应在损害赔偿中扣减。患者与医疗机构,患者与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存在竞合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且受害者获得医保报销的基础在于其投保的保险合同,属于合同之债,而本案患方主张赔偿医院的侵权行为,属于侵权之债,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将社保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与侵权责任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本意相悖,因此对于受害者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不能减轻有过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关于患者后续治疗费的判决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判决,有的一次性判决给付若干年的后续治疗费用;有的判决驳回后续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待实际发生后,由患者另行起诉主张后续治疗费;还有采用定期给付后续治疗费的方式,确定具体的支付标准,判决医疗机构定期向患者支付。本案采取的就是待实际发生后,由患者另行起诉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方式,所以才会出现患者先后6次起诉要求医院支付后续治疗费用,法院判决赔偿额共计70余万元的情况。来源:医法汇
编辑:卫生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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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各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控建设,增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技能,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医务医院正常就医秩序,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我中心拟于11月27-28日在广州市举办“新形势下医疗安全体系建设与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置培训班”。01
会议内容
第一部分:新法背景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要点
(一)新法和《条例》《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理解与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影响与应对策略
1.《医疗纠纷防处条例》《投诉管理办法》的理解与实践
2.新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影响与应对策略
3.新法中与医疗机构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
4.医疗投诉纠纷的立案、调查、反馈、处理、整改闭环式管理
(二)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医疗投诉纠纷应对
1.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
2.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医疗投诉与纠纷的特点
3.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投诉和医疗纠纷的处理技巧
4.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舆情的应对和把控
第二部分:新形势下医疗安全体系建设
(一)如何建立医疗风险预警体系,防范医疗纠纷发生
1.医疗风险有哪些特点
2.如何建立妥善的医疗风险预警体系
(1)院级医疗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
(2)科级医疗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
(3)如何进行医疗风险分级管理
(二)医疗质量核心制度与患者安全管理要点
1.患者安全文化的实践应用
(1)患者安全文化的理念
(2)医院管理实践中的三种思维模式
(3)通过典型案例,透视患者安全文化的应用
(4)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
(5)患者安全体系建设构架与培训要点
2.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与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3.落实三级医疗风险防控、确保患者安全
第三部分:医院安全秩序管理
(一)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北京模式”立法解读与实践
1.《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解读
2.医警联席会议制度、医警信息同步共享的联动探索
3.医院警务站设立、一键报警等人防技防安全措施
4.医院安检制度、保卫人员陪诊制度等安全管理措施实践
5.医务人员避险权的立法探索
(二)山西等省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医院安全秩序”的文件解析与借鉴意义
02
参会对象
(一)各级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等行*部门相关领导或其法制机构负责人,以及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各级医疗卫生行*主管部门,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所)、血站、医学院校及其它卫生健康事业单位的相关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相关领导,医院办公室、医务、法务、医疗安全、院感、医保、后勤、医学装备、质控等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医院客服部(或医患关系办)、门诊部、护理部、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副主任职称以上医师,护士长等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三)各高等院校法学院、科研院所等卫生法学专家与学者、以及医事法专业的教师与学生等有关人员。
(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健康管理及投资机构等健康产业的负责人及法务人员。
(五)相关社会机构与行业协会的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工作者、医疗纠纷调解员和律师及有关人员。
(六)医疗(商业)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骨干及法务工作人员。
03
会议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年11月27-28日(11月26日报到)
(二)地点:广州市(具体日程表另行通知)
04
授课专家
和培训证书
本期培训班将邀请业医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相关专家进行法律法规*策解读、案例分析与实操经验分享。参训学员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05
会议费用
(一)参加培训人员需缴纳培训费用元/人,食宿费用自理。培训费用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并开具发票。
(二)请参会人员于11月20日前将报名回执表发至会务组,以便安排食宿和发送报到通知。
06
会务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麦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