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县四*府机构强拆民房被判赔偿 历时三年
俩村民在向村委会缴纳了相关费用后在荒山上建造房屋,4家*府机构竟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其捣毁。6月17日上午,获嘉县法院对历时近三年的两起行*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公安局等被告拆除原告任同岳、*保珠房屋造成损失45.46万元和24.7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初,辉县市上八里镇回龙村村民任同岳、*保珠(身有残疾)先后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同意并分别在申请表、土地补偿证明上加盖了公章。随后,俩人缴纳了相关费用,在有关手续尚未办理好的情况下开始建造房屋。同年4月20日,在没有下达任何行*执法手续的情况下,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公安局和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府派出80余人和10余辆执法车将两处在建房屋捣毁。
为维权,任同岳、*保珠多次到法院申请立案。经河南省高级法院审查,新乡市中级法院指定获嘉县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分别进行了审理。2011年11月,获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公安局和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四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2月,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两名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行*诉讼恢复审理,任同岳、*保珠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分别为150万元和80万元。
审理期间,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估,原告任同岳、*保珠被损毁的房屋价值分别为45.46万元和24.7万元。
获嘉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任同岳、*保珠请求确认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等四*府机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案件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确认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房屋业经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确定了相应价值,鉴定机构的评估价值客观真实,应当予以认可。四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评估,对其异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价值虽高于评估价值,但其对评估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予以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法制报赵国宇通讯员陈和耀王泓毓)
原标题:河南辉县四*府机构强拆民房被判赔偿历时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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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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