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粤01民终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一审诉讼请求年6月26日,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甲男与乙男、某公司签订的《三代试管标准代孕协议》无效;2.乙男、某公司、丙男、某酒店共同向甲男返还服务费元;3.乙男、某公司、丙男、某酒店共同向甲男赔偿损失.46元;4.乙男、某公司、丙男、某酒店共同向甲男支付利息(以本金.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年3月28日暂计至年6月26日,共计.4元,此后延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起);5.乙男、某公司、丙男、某酒店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认定事实甲男提供《三代试管标准代孕协议》,协议甲方栏填写为“甲男”及相应的身份证号及电话号码,乙方栏填写为“乙男”及相应的身份证号及电话号码“XXX”“XXX-baby”。协议订明:精子和卵子的供应方由甲方负责指定,代孕方由乙方提供且全权委托管理。怀孕的方式:试管婴儿代孕(需胚胎性别检测为男孩)。本协议所涉及的胎儿、婴儿均为本协议指定精卵供应方的亲生子女。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小孩生下一周内止。本协议签订时甲方支付贰万元定金,乙方需先行启动。乙方为甲方办理真实有效的出生证。付费标准及流程(医院手术费用):1.签协议当天,甲方支付乙方诚意金元;2.促排当天,甲方支付乙方促排医药费元;3.取卵当天,甲方支付乙方手术费元;4.移植当天,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胚胎冷冻费元;5.移植成功着床,如果是双胎需要减胎,甲方需承担费用以及风险;6.如果第一次移植未着床成功,在有冻胚的前提下,后面移植时每次支付元医院的移植手术费;7.如果第一次手术胚胎用完未成功,重新启动促排手术,需要重新支付促排医药费、医院费用,服务费不再重复收取。怀孕成功付费流程:1.从B超确认成功着床后开始支付,分期支付如下
1)B超确定着床满1个月,甲方支付元,(2)胎儿着床满6个月,甲方支付元,(3)胎儿着床满7个月,甲方支付元,(4)胎儿着床满8个月,甲方支付元,(5)婴儿健康交接时,甲方支付元;2.如果代孕妈妈在生产时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以剖腹产的方式来生产,甲方需额外支付给代孕妈妈额外的补偿金元;3.如果单次手术做成两个试管婴儿,多出来的试管婴儿,由甲方额外支付元,提供给甲方健康的婴儿;4.代妈在生产时所产生的一切开支由甲方承担;5.代妈在怀孕期间由乙方来专业托管,甲方需支付托管服务费,费用包括房租、生活费、保姆费、药品费、管理费、交通费、胎教、营养补给等;6.需托管,乙方在托管期间必须照顾好代妈的生活起居,保证其营养,让代妈有一个舒适安逸的生活环境,不能让代妈在服务期间有喝酒、吸烟、接触辐射源等影响身体健康的不良习惯。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托管不利的责任;7.如果第一次移植失败代妈需配合第二次移植,甲方需支付二次移植费用元,中间休息一个月,甲方需支付中间生活费和工资元,如果两次都失败就需要重新选定代妈妈,甲方只需再支付元介绍费伙食费,检查费。试管婴儿是一项科学技术,成功率不能保证百分百,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成功或失败结果,望甲方慎重考虑。上述协议落款处,甲方栏有甲男签名并捺指模确认,乙方栏有乙男签名并捺指模,以及某公司盖章确认,落款日期年6月11日。关于上述协议,乙男称其系某公司的员工,其仅作为某公司的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名,且未参与协议的履行,但未提供证明其为某公司的员工或受某公司、丙男委托代理签订上述协议的证据;丙男称上述协议的履行系由其作为职务行为来履行,而乙男不是代理某公司签订上述协议,乙男是合同相对方;某公司确认上述协议的履行具体由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丙男来操作;关于上述协议的履行,甲男称其仅进行付款和提供精子,其余事项均由某公司、丙男、乙男、某酒店负责,丙男确认合同约定的卵子由其物色捐赠者再由甲男确定。甲男主张其向某公司、丙男、某酒店支付了服务费元,对于上述款项,甲男与某公司、丙男均确认第1项款项属于案涉合同项下的费用,但某公司、丙男认为该款项并非由其实际收取;某公司、丙男确认第2、3项款项为案涉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收取的款项,但认为其中的大部分款项转给了其他主体;某酒店否认收到第4项款项。甲男提供病历资料及相关资料,拟证明乙男、某公司提供的代孕婴儿一出生便是非健康的高危儿,仅存活了57天。出生医学证明显示,新生儿姓名尹某,性别男,出生时间年1月30日15时42分,母亲姓名全某,父亲姓名尹某某。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广州中医药大学医院住院证、出院证明书、出院小结载明,出生日期年1月30日,姓名为全某之子的男婴于年1月30日入院,门诊诊断为高危儿;入院日期年1月29日,出院日期年2月2日,诊断为孕5产5孕38+1周10A顺娩-活婴;入院日期年1月30日,出院日期年2月6日,诊断为高危儿、新生高胆红素血症。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载明,姓名为全某婴于年2月6日入院,年3月21日的出院诊断为脓*败血症、新生儿(重症)、真菌感染、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贫血、肝功能损害、胃肠功能紊乱、结缔组织病未排、遗传代谢性疾病未排。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珠)急诊留观出观记录、诊断证明书、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姓名为尹某的男婴于年3月22日入观,于年3月27日9:30死亡,死亡诊断为化脓性脑膜炎、中枢性呼吸衰竭、硬脑膜下积液、脑积水、脓*血症、支气管,死亡原因化脓性脑膜脑炎。某公司、丙男确认上述死者尹某为因案涉合同而出生的婴儿。甲男为证明为代孕母亲的生产及高危婴儿的治疗支付了医药费,提交了医疗收费票据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某酒店否认收到甲男支付的元,并提供其银行流水对账单,未显示有甲男主张的三笔交易。一审法院另查明,某公司系成立于年3月3日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营养健康咨询服务、护理服务等,年11月18日,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由丙男变更登记为严某。一审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三个争议焦点:一是乙男是否为案涉合同当事人;二是案涉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三是若案涉合同无效,各方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关于争点一。案涉合同的乙方栏填写了“乙男”及相应的身份证号及电话号码,落款处的乙方栏亦有乙男的签名及捺印,应认定乙男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作出了同意合同约定内容的意思表示。虽然乙男辩称其系作为某公司的代理人签订案涉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某公司的关系以及某公司委托其代为签订案涉合同,乙男的上述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某公司亦在合同落款处盖章,且部分案涉合同款项系直接转账至某公司,某公司确认其通过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丙男实际履行了案涉合同,故案涉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甲男及乙男、某公司。关于争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我国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订立有关民事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以及我国传统的社会风俗和道德。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代孕行为涉及代孕者的人格权益,也涉及代孕孕母和委托代孕的父母与代孕所生的子女之间亲属关系确立、抚养等法律、伦理难题。从事代孕有关的行为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本案中,某公司并不具备医疗资质,《三代试管标准代孕协议》约定乙男、某公司为甲男提供试管婴儿及代孕服务,还约定需胚胎性别检测为男孩,且双方确认与案涉试管婴儿卵子由某公司提供甲男选择,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三代试管标准代孕协议》无效。关于争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男及乙男、某公司在签订案涉合同之时均应知晓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仍继续签订并实际履行,双方都存在过错,鉴于乙男、某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系案涉试管婴儿及代孕服务的提供者,对于案涉无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存在较大的过错,一审法院认定乙男、某公司的过错比例为70%,甲男的过错比例为30%。关于甲男主张乙男、某公司、丙男、某酒店返还或赔偿的款项,一审法院评析如下:1.在甲男主张的服务费元中,甲男与某公司均确认甲男主张的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