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元买了8粒胶囊给患痛风的丈夫服用,没想到丈夫服用后,身上起红点、水泡、肿痛,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丈夫吃痛风药后身上起泡
于某在瓦房店经营一家汗蒸健康管理咨询中心,以卖保健品、汗蒸和卖痛风药、排石保健为主,但没有经营药品的许可手续。于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一些治疗痛风的胶囊,这种被称为“祖传秘方”的胶囊上什么字也没有。
年3月8日,于某通过手机
症状严重抢救无效身亡
第二天中午12点多,李某吃完饭又吃了2粒药。下午3、4点钟,李某的腿和胳膊上、臀部、脚脖又起了几个红点,红点慢慢变成水泡,手脚、身体明显肿了。当天晚上,李某感觉全身疼。李某又坚持了一天,没想到症状愈发严重,全身肿,手脚不让碰,疼的抗不了,身上都是泡。
年3月12日,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1日死亡。
年3月27日,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辛女士处扣押了2粒痛风药,经妥善包装、贴置封条后移送侦查机关。
经测试,侦查机关提供的2粒胶囊中的“1粒涉案胶囊粉末的质量为0.46g,其中吡罗昔康的质量百分含量为5.38%,西咪替丁的质量百分含量为9.54%。”
经鉴定,李某全身大面积表皮松解坏死,多处灶状皮肤组织坏死,败血症伴全身多脏器播散性多发性脓肿等,终致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符合口服超过治疗剂量的吡罗昔康所致的改变,办案机关提供的涉案胶囊中含有超过治疗剂量的吡罗昔康。鉴定机关同时指出,假设被鉴定人每日口服1粒涉案胶囊,则其摄入的吡罗昔康超出治疗剂量;如果每日口服2粒涉案胶囊,则其摄入的吡罗昔康明显超过治疗剂量。
经认定,案涉胶囊按假药论处。
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十二年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以犯销售假药罪对于某提起公诉,
李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愿意部分赔偿原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提出:
被害人服用了于某销售的假药,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但并不是唯一原因。因为被害人已患病多年,长期服药势必会对内脏造成损害。其到瓦房店三院就诊是治疗痛风性关节炎和糖尿病,未对服用假药后的不良后果开展及时救治。被害人在哈尔滨治疗过程中,家属多次从院外私自购药,其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加速了被害人死亡的发生。于某系自首,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合理损失,请求对于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
1
于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于某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某与另案处理的几名上家连带赔偿李某家属各项物质损失共计.46元。
宣判后,
于某服判,
李某家属不服,
分别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李某家属申请撤回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准许李某家属撤回上诉。
(原标题:大连女子买了8粒药给丈夫治病!结果吃了4粒后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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