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中央扶持*策
文件依据:《财*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农〔〕号)
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81.7元/亩(年标准),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
申报途径:由农户据实向所在村委会申报,村委会对农户申报的事项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后报送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
申报时间:每年8-9月(具体以区发文为准)
实施时间:每年发文
2
农村土地流转财*补助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财*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号)
补助对象:流转农户(转出方)
补助标准:流转农户元/亩(一次性补助)
申报条件:1.利用流转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从事农业经营;2.单个经营主体连片经营耕地或鱼塘达到亩(含亩)以上;3.所涉流转地块须经过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规范交易,有成交确认书和合同等材料;4.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5.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6.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
申报时间:每年12月31日前
申报途径:流转农户向负责登记、核实、汇总、公示的村集体申报。申报材料上报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审定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时间:每年发文
从化区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从化区农村土地流转财*补助实施方案》(从农函〔〕号)
补助对象:承包农户(转出方)
补助标准:承包农户元/亩
申报条件:土地流转合同在年6月10日至年6月9日期间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签订经营期限达3年以上(含3年):
(1)承包农户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或委托村集体流转给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
(2)农业经营主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连片经营土地面积亩(含亩)以上;
(3)承包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的,受委托的村集体须与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或制定土地流转方案并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涉及整村流转的,村集体须制定土地流转方案并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且须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申报途径:承包农户向镇街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中心申报。镇街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核实、汇总,核查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定后制订分配计划、申请预算和拨付。
申报时间:每年8月31日前
实施时间:5年(年7月30日起实施)
从化区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从化区农村土地流转财*补助实施方案》(从农函〔〕号)。
补助对象: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转入方)。
补助标准:新型经营主体元/亩(流转合同有效期内一次性补助)。
申报条件:土地流转合同在年6月10日至年6月9日期间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签订经营期限达3年以上(含3年):
(1)在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并到区农业农村局和属地镇街备案,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面积亩以上;龙头企业连片租赁农村承包土地面积达亩(含亩)以上;家庭农场连片租赁农村承包土地面积达亩(含亩)以上;
(2)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按照有关要求领取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连片租赁农村承包土地面积达亩(含亩)以上并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申报途径:新型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中心申报。镇街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核实、汇总,核查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定后制订分配计划、申请预算和拨付。
申报时间:每年8月31日前
实施时间:5年(年7月30日起实施)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财*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号)
补贴对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镇街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5元/亩(一次性补助)
申报条件: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流转合同签订指引等服务,积极配合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开展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及时完成符合补助条件农户年度土地流转财*补助资金申报组织等工作。
申报途径:随流转农户申报材料一同上报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审定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申报时间:每年12月31日前
实施时间:每年发文
从化区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从化区农村土地流转财*补助实施方案》(从农函〔〕号).
补助对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镇街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50元/亩(流转合同有效期内一次性补助)。
申报条件:土地流转合同在年6月10日至年6月9日期间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签订经营期限达3年以上(含3年)
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土地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流转合同签订指引等服务、积极配合镇街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及时完成符合补助条件农户年度土地流转财*补助资金申报组织等工作。
申报途径: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方流转服务机构向镇街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中心申报。镇街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核实、汇总,核查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定后制订分配计划、申请预算和拨付。
申报时间:每年8月31日前
实施时间:5年(年7月30日起实施)
3
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农〔〕号)、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农规字〔〕2号)、《关于做好从化区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申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从农函〔〕92号)。
补贴对象:我区范围内种植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的种植大户(15亩以上)、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补贴标准:元/吨(其中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每吨补贴元/吨),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1吨/亩.年,补贴面积不能超过承包合同面积。
申报条件:申请者自主购买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核实的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供货企业生产的商品有机肥。
申报途径:农户向行*村提出申请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
申报时间:每年9月30日前,申报周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实施时间:年1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4
种植大户补贴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94号)
补贴对象及条件:单造种植水稻15亩以上(含15亩)的承包经营户或通过依法流转耕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承包外区耕地种植水稻的面积;(2)在水稻生长过程中插后失管、征地填土、中途改种等的稻田;(3)已被征用的耕地,未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同意,擅自耕种的稻田;(4)经农业部门核实认定虚报骗补的农户。
补贴标准:元/亩/造,每户单造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途径:由生产者自行直接到村民委员会申报并签名确认种粮面积,
申报时间:早造5月1日前,晚造9月1日前。
实施时间:年7月2日起实施。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94号)。
补贴对象和条件:开展种粮大户补贴工作的村民委员会。
补贴标准:每个行*村每年补贴0元。
申报时间:早造5月1日前,晚造9月1日前。
实施时间:每年发文。
5
农机购置补贴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财*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14号)。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市补贴额随省补贴额调整及时作出调整。
申报条件:购机者在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自主购买机具3个月内,向所在区、镇(街)农业农村(农机)管理部门或村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资料。
申报时间:购机者在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自主购买机具3个月内。
实施时间:年1月11日起。
6
水稻育插秧作业、水稻精量穴直播、水稻农用无人飞机直播作业补贴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作业补贴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农〔〕14号)、《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农机化作业补贴相关*策的通知》(穗农〔〕44号)。
补贴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已向区农业农村(农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水稻育插秧作业服务的“简称服务方”。
补贴标准: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作业80元/亩、水稻精量穴直播50元/亩.造、水稻无人飞机直播20元/亩.造。
申报条件:1.经服务区农业农村(农机)管理部门受理加意见的《水稻机种作业服务方登记申请表》;2.与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签订的《水稻机插秧作业服务*府购买服务合同》;3.经服务区域镇(街)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加意见的《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结算单》、《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汇总表》和《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报途径:服务方登记申请并签订合同、开展作业服务、申请作业补贴,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核查确认面积、兑付补贴资金。
申报时间:服务结束15天内。
实施时间:年1月7日起。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农机化作业补贴相关*策的通知》(穗农〔〕44号)。
补贴对象:已向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作业服务的组织。
补贴标准:服务方80元/亩。
申报条件:1.经服务区域镇(街)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受理加意见的《水稻机插秧作业登记申请表》;2.与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签订的《水稻机插秧作业服务*府购买服务合同》;3.经服务区域镇(街)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加意见的《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结算单》、《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汇总表》和《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报途径:服务组织将申报材料上报镇街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复核审定。
申报时间:服务结束15天内。
实施时间:年1月7日起。
7
农用无人机植保作业补贴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农用无人机植保作业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农〔〕24号)、《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农机化作业补贴相关*策的通知》(穗农〔〕44号)。。
补贴对象:已向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开展无人机植保作业的服务组织。
补贴标准: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亩.次,单次作业规模不低于30亩。水稻每造不超过2次。第三方核实费用按2.5元/亩.次的标准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广州地区依法经核准登记开展农机作业或植保作业的服务组织,需向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主要包括农业企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统防统治组织等。
申报途径:经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委托对无人机植保作业进行现场核查、面积核实和安全监管的第三方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提交资料到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
申请时间:至少半年一次。
实施时间:年5月14日起。
8
*策性农业保险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财*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年广州市*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19号)。
参保对象:全市符合投保条件的所有农户、企业等经营主体。种养场所必须不在禁养、禁种区、*府行蓄洪区范围内且养殖废弃物排放实现排放达标;养殖类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参保的养殖户、企业、农场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品种:
1.种植类:岭南水果、水稻、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花卉苗木、茶叶、蔬菜(气象指数险)。
2.养殖类:能繁母猪、奶牛、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家禽(含肉鸡、蛋鸡、肉鸭)、淡水水产。
3.设施农业:种植大棚(含棚架、棚膜和设施)。
4.区级试点品种。鉴于各区特色农业品种不尽相同,为扩大农业保险的受惠面,鼓励各区自行开办特色农业保险。各区在上述险种之外新设立并实施的特色险种或价格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相互保险等新模式,可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级财*部门及时向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备案。
中央扶持*策
保险期限:
1.以一年为一个投保周期:岭南水果、能繁母猪、奶牛、种植大棚、花卉苗木、茶叶、蔬菜种植气象指数。
2.以一造(一个生长周期)为一个投保周期:水稻、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淡水水产养殖。
3.可按批次(从出生到出栏)投保,也可按年度(出栏量)进行投保:生猪、家禽。
保险责任:
1.种植类(不含蔬菜气象指数险):由于暴雨、洪水(*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热带气旋、雹灾、冻灾、雷击、高温、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火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花卉苗木增加霾、低温,不含病虫草鼠害,岭南水果不含*龙病。
2.蔬菜种植气象指数险:在保险期间内,达到如下气象触发条件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1)保险标的遭遇单日降雨量达到mm及以上的;(2)保险标的遭遇日最大风速达7级及以上风力的。
3.养殖类(不含水产养殖险):(1)由于疫病、疾病、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高温、地震、雹灾、冻灾、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生猪(含仔猪、育肥猪)、奶牛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以上责任造成保险家禽(肉鸡、肉鸭、蛋鸡)死亡,且连续七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3%(含)或单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1%(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肉鸡养殖保险附加肉鸡批发价格保险,由于重大疫情引发肉鸡市场批发价格异常波动造成保险标的价格损失,且月度批发价格较前3年全省(全市)肉鸡平均市场批发价格下跌达到3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3)养殖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能繁母猪10天、育肥猪10天、仔猪3天、奶牛10天、肉鸡7天、肉鸭5天、蛋鸡15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淡水水产养殖:(1)在保险期限内,因暴雨、暴风、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直接造成保险水产的死亡,或者造成增氧机、水泵等不工作发生缺氧间接造成水产死亡,且死亡率达到20%(不含)以上;(2)因遭受上述列明的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溃坎、漫坎,致使保险水产逃逸;(3)因连续低温天气(连续三天平均气温低于9摄氏度)造成保险水产的死亡,且死亡率达到20%(不含)以上;(4)因特定疫病造成保险水产在观察期以后的死亡,且死亡率达到20%以上。被保险水产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传染病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发生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特定疫病包括: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病、鲤春病*血症、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症、白斑综合症、桃拉综合症、*头病、白尾病、杆状病*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颤抖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腺炎病、脑膜炎败血金*杆菌病、细菌性烂鳃病、细菌性肠炎病35种常见的水产疫病及其它爆发性流行病。
5.种植大棚:由于暴雨、洪水(*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崖崩、火灾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棚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险种
具体品种规格
保险金额
(元/亩、头、羽)
保险费率
(每造、每年)
保险费(元)
中央补贴比例
市区补
贴比例
农户
自负
水稻
水稻
0
4%
40
35%
45%
20%
水稻制种
水稻制种
0
10%
35%
45%
20%
玉米
普通玉米
4.8%
28.8
35%
45%
20%
玉米
甜玉米
0
4.8%
48
35%
45%
20%
花生
花生
0
3%
30
35%
45%
20%
马铃薯
马铃薯
1
4.8%
72
35%
45%
20%
甘蔗
甘蔗
1
4.8%
72
35%
45%
20%
能繁母猪
能繁母猪
1
6%
90
40%
48.33%
11.67%
仔猪
仔猪
6%
30
40%
35%
25%
育肥猪
育肥猪
1
4%
56
40%
35%
25%
奶牛
奶牛1-3岁
0
6%
40%
35%
25%
奶牛
奶牛3-7岁
6%
40%
35%
25%
奶牛
奶牛7-8岁
0
6%
40%
35%
25%
肉鸡
出栏1万只以上,单批存栏2千只以上
30
2%
0.6
0
70%
30%
肉鸡批发价格
5
4%
0.2
0
70%
30%
肉鸭
20
2%
0.4
0
70%
30%
蛋鸡
40
4%
1.6
0
70%
30%
茶叶
茶叶
0
4%
0
80%
20%
蔬菜(气象定损)
蔬菜(气象定损)
0
5%-8.5%
-
0
80%
20%
岭南水果
*皮、李子
0
8%
0
80%
20%
岭南水果
无花果、葡萄、火龙果
0
8%
0
80%
20%
岭南水果
香蕉、木瓜
0
12%
0
80%
20%
岭南水果
荔枝、龙眼
0
6%
0
80%
20%
岭南水果
柑桔橙柚、番石榴、杨桃等其他水果
0
8%
0
80%
20%
鲜切花卉
玫瑰、百合、郁金香、
菊花、剑兰
0
4%/8%
/
0
80%
20%
鲜切花卉
其他
0
4%/8%
/
0
80%
20%
苗木
多年一茬
0
4%/8%
/
0
80%
20%
苗木
一年一茬/一年多茬
0
4%/8%
/
0
80%
20%
盆栽
穴盘培养时期
0.5
4%/8%
0.02/0.04
0
80%
20%
盆栽
盆径小于90mm
1
4%/8%
0.04/0.08
0
80%
20%
盆栽
盆径90-mm
1.25
4%/8%
0.05/0.1
0
80%
20%
盆栽
盆径-mm
1.5
4%/8%
0.06/0.12
0
80%
20%
盆栽
盆径大于mm
1.75
4%/8%
0.07/0.14
0
80%
20%
简易大棚
简易大棚
0
5.25%
0
70%
30%
钢结构大棚
钢结构大棚
16
3.18%
0
70%
30%
高标钢构大棚
高标钢构大棚
30
2.97%
0
70%
30%
高标钢构大棚(附加险)
高标钢构大棚(附加险)
00
5.8%
0
70%
30%
淡水水产
淡水水产
物化成本表
2.8%-7%
—
0
80%
20%
说明:种植面积、养殖数量较小的农户可以镇、村、经济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统一集体统保。部分小(散)农户无法通过集体投保的,保险公司应予承保。
9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补助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财*补助方案的通知(穗农〔〕号)》。
补助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报条件:
1.对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元/人的开办费补助;
2.对合作社制度完善一次性补助0元;
3.对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审计报告给予0元/年的补助;
4.合作社开设产品专营摊位、专营店分别补助0元/0元/年的租金补贴;
5.合作社参加市级以上农业部门主办的农博会、展销会补助0元/次;
6.合作社对社员开展培训的,给予社员30元/人/次的补贴;
7.合作社申请并使用有效商标的,给予一次性0元的补助;
8.合作社获得无公害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给予1.5万元/年的补助;
9.其他农产品质量认证补助(证书有效期内:有机食品第一年6万,往后三年有效期内1万/年;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每个认证2.5万/年;市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首次获得证书一次性补助5万,);
10.合作社统一使用包装标识(可溯源包装箱),补助0元/年;
11.依据《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首次获得“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合作社,在三年重点扶持期内每个给予20万/年的补助。
补助标准:包含17个明细项目的补助资金,单项最高达20万/年。
申报时间:每年6月30日前。
实施时间:每年发文。
10
广州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年度广州市农产品稳产保供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补贴对象:从事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单位。
补贴标准:种业企业每家企业最高贴息万元/年,除种业企业之外的符合补助条件的农业企业贷款贴息总额不高于万元/年。
申报途径:申报材料上报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审定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时间:每年发文。
备注: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笔贷款(一个贷款合同视为一笔贷款)不得分别向中央、省和市的不同主管部门申请贴息;已申请财*贴息资金的贷款不得重复申报;已享受财*补助的贷款不得重复申报贷款贴息。
11
-年广州市都市现代农业奖励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年广州市都市现代农业奖励实施方案》
补贴对象:(一)示范家庭农场(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三)农业龙头企业(四)农业农村部园艺作物标准园(五)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六)农业农村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七)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八)省重点生猪养殖场、家禽养殖场(九)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补贴标准:
-年首次评定为“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或“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2万元、15万元;经动态监测合格继续享有“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或“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家庭农场,每个给予奖励1万元/次、1.2万元/次、1.5万元/次。“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三年重点扶持期内的奖励*策按照《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财*补助方案的通知》(穗农〔〕号)执行;
-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三年重点扶持期满经动态监测合格继续享有“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每个给予奖励2万元/次。
-年首次获得“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或“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经动态监测合格继续享有“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或“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合作社,每个给予奖励2万元/次、3万元/次。
-年新创建为农业农村部园艺作物标准园的经营主体,经省专家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10万
-年首次被评为市级、省级或国家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30万、50万元;经监测合格继续享有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每个给予奖励2万元/次、3万元/次、5万元/次。
-年被农业农村部评审认定为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年新创建为农业农村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的饲料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年首次列入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的养殖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年首次列入省重点生猪养殖场或省重点家禽养殖场名单的养殖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获称号的养殖场-年复审成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年新通过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考核验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有产品初次获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奖励农业生产经营企业10万元,初次获评产品数1个以上部分,每个产品再奖励2万元;有产品通过复评再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奖励农业生产经营企业2万元,再次获评产品数1个以上部分,每个产品再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奖励总计不超过20万元。
申报途径:申报材料上报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审定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时间:每年发文。
备注:获证(批)日期以认证证书、登记证书或批复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已获得市级财*奖励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同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享受多项奖励*策,并可同时享受同一奖项不同级别的奖励,同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获得奖励不超过万元/年。
12
现代农业产业园财*补助资金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财*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补贴对象: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
补贴标准:对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年创建的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由市级财*分别按照每个产业园1亿元、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
助。同一产业园按其创建的最高等次享受补助,所获补助总额以其创建的最高等次产业园相应补助标准为限,不得叠加享受其他等次补助。
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区人民*府向地级市人民*府申报,由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经地级市*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时间:—年。
13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落户奖励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财*局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落户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补贴对象:(一)“菜篮子”生产基地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申请落户奖励。
1.在广州市行*区域范围内;
2.通过海关供港澳备案或注册登记,且新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认定的;
3.申报起止期间经营情况正常,生产基地主要农产品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平台上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标识流通,且产品流通数量分别达到蔬菜生产基地1吨/亩·年、水果生产基地0.2吨/亩·年、生猪养殖基地5吨/亩·年、家禽养殖基地1吨/亩·年、水产养殖基地0.5吨/亩·年;未达到以上产品流通数量的生产基地,按照以上标准根据产品流通实际数量折算基地面积后申请补贴。
4.不存在《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穗农〔〕号)中规定的“一票否决”的情形和范围;当年在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显示行*处罚记录,不是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以后年度奖励;奖励金拨付之后发现的,追回奖励资金。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菜篮子”生产基地资格已失效,或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
3.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受到行*处罚的,或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补贴标准:给予经营主体连续三年每年每亩元的落户奖励。“菜篮子”生产基地面积以海关备案或注册登记的面积为准。单个项目申报单位每年可获得落户奖励不超过0万元。
申报途径:申报单位向基地所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及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奖励资金发放给审核通过的补助对象。
实施时间:落户奖励的起止时间范围是自“菜篮子”生产基地证书获证日期起,满三年后终止。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可申请起止时间范围内的落户奖励,每年可申请一次,申报起止时间段为一年整,申报起止时间段不得重合。
14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使用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产品奖励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使用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产品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3号)
补贴对象: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本辖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种植基地
补贴标准:奖励以实物形式发放。以本市辖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种植基地生产的、进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平台流通的农产品数量为基数,每吨奖励发放价值元的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产品,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实物奖励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年每亩(生产基地实际种植面积)0元。奖励产品范围:绿色防控产品包括天敌类、生物农药类(微生物农药、生物化学农药、植物源农药)和理化诱控类(色板、杀虫灯、生物诱食剂、诱捕器)。
申报途径: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及*府采购管理规定,每月及时通过*府采购发放相应的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产品或采购第三方服务组织实施。
申报时间:全年。
实施时间:年1月1日起,有效期三年。
15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建设补助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年转移支付预算项目资金的通知》(穗农〔〕12号)。
补助内容:补助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点相关工作。
补助对象:镇街监测点、企业和合作社监测点。
补助标准:一次性补助镇街监测点16万元补助检测工作经费;企业和合作社监测点9万元补助检测工作经费。
申报途径:向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审定后上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全年。
实施时间:每年发文。
16
高标准农田“先建后补”
广州市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标准农田“先建后补”项目实施方案(—年)的通知》(穗农〔〕号)。
补贴对象: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补贴标准:按项目总投资决算评审金额依比例支付。决算评审金额大于或等于元/亩的,补助0元/亩;决算评审金额小于元/亩的,按90%补助。
申报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水源有保障,单个项目规划面积不低于亩。2.与已建成的农田标准化建设项目、农田基本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重叠。3.耕地范围内。4.项目实施须经项目涉及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同意。
申报途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镇(街)提出意向申请,镇(街)初审同意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从化区分局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时间:每年11月底前提出意向申请。
实施时间:至年12月31日。
17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补贴
中央扶持*策
文件依据:《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号)、《转发省农业厅财*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穗农函〔〕38号)、《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增农字〔〕74号)。
补助对象:年出栏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生猪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死亡猪只体重在10公斤(包含10公斤)以上。
补助标准:80元/每头。
实施时间:年起。
18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广东省扶持*策
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95号)、《广州市农业局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厅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函〔〕号)。
补贴对象:病害猪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补贴标准:病害猪元/每头,无害化处理80元/每头,病害猪产品按90公斤/每头折算。
补贴范围:对以下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标准给予补贴:1、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申报途径: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实施时间:年起。
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产业发展与种业管理科: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法规科:种植业管理科:畜牧水产科:兽医与屠宰管理科:科技教育管理科:农田水利建设与农机管理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