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白癜风治疗专家简介10万门槛对接最高风险
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灰幕
基金()子公司在通道业务上的跑马圈地速度令人叹为观止,不过其业务模式背后的风险链条却同样如影随形。
日前,上海首家港资入股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子公司内部人士透露,日前北京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刚刚发行一款10万元门槛的理财产品,对接的正是该公司的一款单一资金管理计划。
这款资金管理计划被进行包装之后,投向国内另一家知名的大型PE机构,作为劣后份额,成立另一款合伙制企业产品。
“这是一种简单的金融操作,在市场上应用也十分广泛。最前端私募基金发售的门槛10万元,可以在普通投资人中完成募集。随后在基金子公司做通道,这笔资金从而变成了最后端合伙制企业中合法的劣后方。”上述人士坦言。
随后21世纪经济报道对这一业务模式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在北京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私募机构并不在少数。其中除了投资人风险错配之外,相关项目的期限错配同样十分广泛,而且就在近期这一类项目已经开始零零散散曝出兑付危机。
同时,与上述类型私募合作的不仅是基金子公司,其中不乏信托公司身影。而与上述私募机构合作的基金子公司,还包括北京某新晋大型基金公司的子公司。
根据一位行业内部人士透露,期限错配、时间错配并非其中最大的风险,由于金融链条被人为延长,投资人无法直接与项目做出对接,中间环节由于法律监督缺位引发的资金挪用现象频繁发生,这明显已经触及国内投融资市场监管的底线。
而在基金子公司疯狂布局的通道业务中,这一类型的单一资金计划占比尚难估量。不过对于整个投融链条而言,基金子公司的隐性信用,扮演的正是一个谎言自圆其说最主要的角色。
三层设置搭建假堡垒
上述业内人士眼中所谓简单的金融操作,并非故弄玄虚。
以上述上海基金子公司发行的单一资金计划为例,按照该公司内部人士的说法,该公司只收取了千分之三的通道费用,这款资管计划的资金全部由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提供。
而这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资金,则是在市场上募集而来。按照上述人士提供的资料,这款产品募集过程中,最低投资门槛为10万元,按照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期限设置不同,约定收益维持在大约8%-8.5%。
按照21世纪经济报道掌握的资料,这一类产品多以固收类资管产品的面貌存在,声称最终投向国内债券市场,投资标的包括普通债券市场、中下企业私募债(垃圾债)和非标债券市场。
以这家私募与北京某新晋大型基金公司子公司的合作项目为例,稍微不同的是,其投资门槛设置为25万元,预期收益达到9%-25%(9%-10%+超额收益)。
其预期募集规模为1亿元,按照拟定的投资计划,这1亿元资金用以投向基金子公司,成立一款基金子公司单一资金计划。
至此,10万元门槛对接的一款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包装正式完成。低风险的投资人介入高风险的“类信托”投资领域的法律障碍被破除。
“到这个阶段,为何这笔资金不直接投向非标债券市场,或者投资债券市场?”3月份的一次小型行业聚会上,一位市场人士对此颇为不解。这也是多数市场人士的疑惑,资金已经完全可以合法的流向国内一直居高不下的非标投资领域。
“为了博取更高的收益,还得加上杠杆。”一位私募基金人士一语点中要害。
据介绍,根据接下来的设置,上述基金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以劣后份额的形式出现在某大型PE即将发起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中。
“这一类产品可以做到9倍的杠杆,基金子公司单一资金计划有1个亿资金,这些大型PE往往会再配套募集9个亿LP份额,LP份额可能公开募集,也可能通过各种关系,再通过通道业务从银行获得资金。”
“由于发行能力有限,私募基金嫁接大型机构的投资产品,专门募集劣后份额的案例并不少见。”另一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士证实了这一说法。
这一合作的第一个风险敞口也从而得以曝光,溯本求源这一系列金融操作,上述一款规模10亿元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最终包装成集合资金计划)成立之后,承担10亿元资金最大投资风险的投资人,正是通过10万元门槛介入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人群。
资金挪用之虞
基金子公司并非从事这一类项目的唯一通道,而上述风险敞口显然也并非最大的风险点。
“目前我们的FOT业务也普遍将门槛降到了10万元,只是没有再寻找其他机构合作加杠杆。”此前,北京一家私募机构人士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
按照其提供的一份基金募集资料,一款对接渤海信托某资管产品的基金产品,按照10万元投资年化收益率也有8%。此外,超过40万的投资人将获得8.5%的年化收益。
日前有消息人士爆料称,上述为渤海信托募集上述FOT产品的私募基金,目前正在处理一款产品的兑付危机,其缘由正是因为将一款1年期产品拆分为半年期产品发行,并大幅度的降低了投资人投资门槛。此前,该公司拟通过发行新产品兑付旧产品,不过旧产品到期新产品却未能顺利募集完成。
按照上述基金子公司内部人士的说法,最大的风险并非这种设置,而是来自这一类资管产品法律设置上存在较大的资金挪用漏洞。
以上述基金子公司项目为例,在成立基金子公司单一资金计划之前,投资人只是与相关私募机构签订投资协议,基金子公司与实际的投资人并不存在法律关系。同一个逻辑下,最终成立合伙制企业也与这些投资人无实质的法律关系。
“投资人与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在现阶段的监管体系下,资金监管并不规范。”按照上述基金子公司人士的说法,根据最终的募集规模,私募机构可能将部分资金投向基金子公司,其它的资金则可能被管理人挪为他用。
上述人士对该公司的合作方并未作出评价,不过据透露,其接触的案例曾经出现资金挪用的先例。
“目前国内法律环境下,私募投资机构往往也是通过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参与投融资业务,”4月1日,北京某知名律所合伙人受访时表示,作为企业法律严禁企业间相互借贷,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模式也是监管模糊地带。
而在另一个角度,由于这一类创新裹挟而入的非合格投资人,成为一系列投资链条中最大的风险承担着,也反映出了在这一领域的监管缺位。